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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一卡通发放、使用管理规定
   遗失、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理办法
   一、遗失书刊赔偿
1、丢失的书刊应赔偿相同版本、原样书刊,无法以新书刊抵偿时,可办理赔偿手续,赔偿数额按图书的出版年限而定,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、期刊一般按定价的5—10倍,198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定价的2—5倍赔偿。
2、重要的图书、期刊及孤本书刊应按上述赔偿数额的两倍。
3、遗失丛书或多卷书中的一册(具有独立性的丛书分册除外)或遗失中外文期刊的一册或多册,依全卷或全年价赔偿。
4、赔款后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者,可凭原收据退回所赔书款,并作逾期处理。
5、遗失书刊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,既要赔偿书刊也要收取逾期费。
     二、损坏书刊赔偿
1、图书、期刊、资料系学院财产,应加以爱护。不得涂抹、勾画、影描、圈点、污损或拆装等。
2、若出现以上情况,视情节轻重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均进行处罚。具体规定如下:
(1)污损较轻或处理后能基本复原者,按书价5—10%罚款。
(2)有损坏情况,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书价20—50%赔偿折旧费。
(3)造成书刊较严重损毁,不能修复利用的,按书价赔偿。
(4)造成书刊严重损毁,不能修复的应赔偿相同版本原样书刊,或经同意赔偿原书的其它版本,其被损图书归赔偿者。
(5)污损或毁坏条码者,每条罚款2元。
(6)故意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,除赔偿原书外,尚需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;不能赔偿原书的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     三、逾期处理
1、借阅图书一周后,方可归还,借期为两个月(遇寒暑假顺延)。
2、逾期拒不处理者,停止借阅书、刊。
3、阅览室只提供阅览的书、刊,因特殊情况要借阅的,须经领导批准,时间不得超过一周。
4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的,须由所在系部出具书面证明。
    四、窃书处理
1、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者:
(1)未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藏书区外,经提醒仍不听从者;
(2)私自将图书藏匿身上的;
(3)盗用他人书证,借阅书刊的;
(4)“调包”还书,拆割书刊的;
(5)损坏检测器材的;
2、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:
(1)严肃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;
(2)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;
(3)扣证停借一个月至一个学期;
(4)报告所在院部。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通报全院,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